2024-04-21
为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年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以下简称“新会分局”)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督管理模式,在坚持严的主基调下,认真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清单》的要求,积极落实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相关制度,一直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鼓励指导并教育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时改正轻微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底,新会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涉气公司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一家泡沫加工厂正在生产。该公司制作流程最重要的包含:泡沫→切割→热粘合→成品,工艺中含有热切割和热粘合工序,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会产生含VOCs(挥发性有机物)工艺废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泡沫加工生产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已经投入生产。
该泡沫加工厂“未验先投”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法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未办理好相关手续前不得投入生产。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该企业负责人态度良好,一直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取证,并承诺尽快将生产设备全部拆除。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时,该企业已经拆除泡沫加工生产相关设备,不具备生产能力,已经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该企业为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符合《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八条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新会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八条:(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电镀、鞣革、造纸、制浆、金属冶炼、放射性、线路板(蚀刻或清洗)、漂染、湿式印花、洗水、炼焦、炼油、喷漆喷涂、浸漆、金属表面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项目的;
2.违法行为不存在本细则第七条第(一)项第3至7点的情形,且不涉及“A类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A类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以及固态废料(含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贮存、堆放、处置、利用、运输的;
3.不属于恶意环境违法,即不存在如:“私设暗管”偷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影响评价、监测等机构未按照相关规范从事评价、监测等活动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企业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和法规,在办理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最大限度地考虑企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整改态度和经营状况等情况,给予涉案企业适度的包容空间,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并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对企业的教育和指导,提升公司守法意识,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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