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下午,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根据珠海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的要求,到位于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唐淇路435号鸡山第一工业区第一栋厂房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该单位主要加工鱼、虾等生鲜食品,现有员工50余名,为
据场所负责人反映,该单位使用范围为该建筑的第一层,场所分为加工车间、储存冷库、厨房等3个部位,检查组发现该场所的厨房使用明火,现场储存、使用 4 瓶 15kg 的液化石油气瓶(实瓶),与相连的加工车间仅用铁门隔开,未采取比较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 4.1.3条之规定:“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该场所加工车间南侧厨房储存、使用4瓶15kg的液化石油气瓶(实瓶),未做防火分隔
随后监督员发现该厨房房顶、单位入口处房顶、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泡沫夹芯彩钢板进行搭建,单位入口处南侧墙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泡沫夹芯彩钢板,并在彩钢板上安装插座供电瓶车充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这种材料具备易燃性、高发烟性的理化特性,耐火等级达不到国家标准,一旦起火,蔓延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大,会散发大量有毒烟气,极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该场所厨房房顶、单位门口处房顶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泡沫夹芯彩钢板进行搭建
单位入口处南侧墙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泡沫夹芯彩钢板,并在彩钢板上安装插座供电瓶车充电
该场所面积约为500平方米,但场所内灭火器配置数量不足7组,配置数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未实现《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内“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可以少于2具”的要求,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针对以上发现的隐患,高新大队监督员对该场所厨房部位进行查封,待其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方可解除查封,且要求其限期内完成易燃可燃材料泡沫夹芯彩钢板的拆除以及灭火器的配置,务必保证场所消防安全。
若市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火灾隐患或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使用“12345”平台做举报投诉。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1.3条之规定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3 医疗建筑中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
5 除消防专用水泵房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7条的规定,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外,其他消防设施或器材用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一定得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一定要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4、《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5、严禁保温材料中直接敷设电气线、严禁在喷涂聚氨酯硬质泡沫保温材料等施工现场违规使用明火。
1、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折合2瓶50KG或7瓶15KG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2、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3、用气场所放置的气瓶一定要采用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与燃气燃烧器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米。
4、用气场所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置满足通风需求的机械送排风装置,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排除燃烧烟气设施。